数万份判决告诉你,除了社保,雇主责任险才是企业刚需
如果我的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如果我的员工并不是个个都上了社保,那我该他们怎么买保险才能规避自己的风险?
随着疫情好转,企业复工复产,我们陆陆续续接到了十几家中小型企业的咨询,不少HR和老板特别担忧用工的风险。
的确这次疫情把很多企业打了个措手不及,类似像餐饮、旅行这种原本应该在新年期取得可观收入的行业,不但受疫情影响开不了工,员工的工资还是得继续发放,很多企业的现金流有极大的压力。
有人说,世界上风险最高的职业之一,就是自己创业的老板。
疫情让老板们充分意识到了企业经营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用工的风险,所以本次我们想从这个角度给大家梳理下企业的雇主风险,以及如何转嫁这些风险。
接下来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到底应该承担哪些雇主责任?
2、如果发生了这些风险,企业应该承担多少赔偿?
3、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转移风险?
01 一眼识别「工伤」的那些重点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涉及的雇主责任是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所承担的经济赔偿。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呢?工伤又称为是 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或者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主要有 「应当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 「不属于工伤」 三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 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酗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么如果发生了工伤,哪些是属于企业负责赔偿的,哪些是属于工伤保险负责赔偿的呢?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王某是苏州某电子厂职工,2019年10月24日早晨骑电动车到厂里上班,行至某十字路口时候,被驾驶轿车的许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经过两次手术治愈出院。治愈后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在单位对此亦无异议,因此王某顺利取得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其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此后,于2020年1月,王某又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陪护人员住宿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18万余元。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许某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许某支付了全部赔偿项目。
这里法官做出解释,只要满足认定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便能享受工伤保险,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要求民事赔偿,即可获得“双重赔偿“。
回到案例,我们看看员工工伤后到底可能会产生哪些费用?
我们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做了如下归纳,供大家参考。
(员工工伤后产生的费用以及赔付主体)
由图可见,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工伤赔付责任的大部分,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后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企业应该优先考虑为员工缴参加社保,如果企业没参保,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特别要注意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的生活护理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赔给员工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还是需要企业自掏腰包的。
所以,即便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企业仍然有部分责任需要自行承担。
【结论】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但转嫁企业的用工风险,工伤保险并不够!
02 企业到底会面临多少赔偿 ?
通过上面的梳理,我们知道企业在用工时需要承担的雇主责任,那我们接下来继续探讨,假如员工工伤致残了,企业到底需要赔多少钱,我们以苏州市的工伤标准来算算看。
假设小明是一家机械厂的操作工,今年30岁,为了方便计算我们假设小明的工资为10000元,工作中小明不幸被机器碾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
情形一:小明为一至四级伤残
小明被机器碾压后,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治疗结束后被认定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状态」,那么小明从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分别获得如下经济赔偿。
(1-4级伤残后产生的费用)
(一)由图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待遇为:
- 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用,其中在工伤社保目录范围的全额报销;
-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跨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的全额报销;
- 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报销;
- 伤残评级后的生活护理费:3188元/月 (该费用苏州市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万 (四级伤残时,一次性赔付小明21个月的工资);
- 伤残津贴:7500元/月 (75%的本人工资,发放至小明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二)企业提供给小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待遇为:
-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12万 (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以医院病假单为准);
- 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
- 以伤残津贴7500元为基数,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与小明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情形二:小明为五至六级伤残
小明被机器碾压后,被认定为「六级」伤残,但「生活可以自理」,那么小明从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分别获得如下经济赔偿。
(5-6级伤残后产生的费用)
(一)由图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待遇为:
- 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用,其中在工伤社保目录范围的全额报销;
-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跨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的全额报销;
- 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报销;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万 (六级伤残时,一次性赔付小明16个月的工资);
- 如果小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万 (六级伤残时,一次性赔付16万)。
(二)企业提供给小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待遇为:
-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12万 (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以医院病假单为准);
- 伤残津贴:6000元/月,且由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60%的本人工资);
- 如果小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万 (六级伤残时,企业一次性赔付8.5万)。
情形三:小明为七至十级伤残
小明被机器碾压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但「生活可以自理」,那么小明从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分别获得如下经济赔偿。
(7-10级伤残后产生的费用)
(一)由图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待遇为:
- 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用,其中在工伤社保目录范围的全额报销;
-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跨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的全额报销;
- 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报销;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万 (十级伤残时,一次性赔付小明7个月的工资);
- 如果小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 (十级伤残时,一次性赔付3万)。
(二)企业提供给小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待遇为:
-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12万 (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以医院病假单为准);
- 如果小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 (十级伤残时,企业一次性赔付1.5万)。
所以,无论是发生了几级伤残,企业需要承担的赔付成本都是不低的:
03 为什么不是团意险,而是雇主责任险?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种有效转嫁方式——雇主责任险,相信很多企业对这个险种很陌生,大家可能对团体意外险比较熟悉,但对雇主责任险却是一脸茫然。有些企业HR可能以为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一样,比如同样保意外死亡、意外伤残这些责任,可仔细研究会发现两者的差别很大。
(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对比)
这里我们看一则案例:
杨洪财系连云港宏瑞经纪合作有限公司的劳务工人,2019年9月27日,连云港宏瑞经纪合作有限公司为杨洪财在内的共20名劳务工人在人寿保险公司建湖支公司投保了《国泰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保险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5日至2013年10月4日,意外身故保额为50万。2012年10月,杨某被派遣到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分公司在沙特阿拉伯建设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2012年12月6日,杨某在施工时因意外死亡。杨某的儿子杨鑫鑫及时通知了人寿保险公司建湖支公司,并按要求于2013年3月27日将全部理赔材料交付。 2012年12月26日,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分公司与杨鑫鑫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分公司一次性赔偿杨鑫鑫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0万;杨鑫鑫应在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分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赔款后,将其办理保险理赔时的相关全部文件提交给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分公司,由中铁十五局理赔。 杨鑫鑫主张是被保险人杨洪财的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向人寿保险公司建湖支公司向其请求给付杨洪财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分公司辩称杨鑫鑫已将杨洪财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我自己、不再享有理赔请求权。 法院认为中铁十五局国际工程分公司作为死者杨洪财生前的用工单位,其履行赔偿义务外,不影响杨鑫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杨洪财的身故保险金。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判令人寿保险公司建湖支公司支付给杨鑫鑫其父的身故保险理赔金50万。
可见企业在团体意外险中仅仅是投保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员工本身。老板作为投保人仅有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也不能主张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中对团体意外险已经赔偿的部分予以扣除。因此,团体意外险,只能是一种员工福利,并非企业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手段。
但雇主责任险却是行之有效的转移雇主用工风险的一种商业保险,承担的是企业的风险,受益人是企业本身而不是员工,它不是一项员工福利。
若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则可以考虑购买足额的雇主责任保险;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则建议购买额度较高的雇主责任险。
那什么情况下买团体意外险呢?
当企业已经买了工伤保险,又买了雇主责任险后,才可以再买团体意外险。
04 真正有效的雇主责任险,应该长什么样子?
一家公司如果从未发生过严重事故,不会有任何直观的感受。而我在保险行业这几年,加上之前的制造业工作经历,使我非常清楚这些企业的风险点。接触过的理赔案例,每一个事故都让我印象深刻:交通意外、工伤致残、工作岗位猝死。
虽说事故的发生总有概率,但是无论风险如何控制、法律诉讼如何应对、事故遗属如何面对,虽然都有法律条款可遵循,但是真的当一条鲜活的生命从你面前瞬间消逝了,留下嗷嗷待哺的妻儿时,都会感叹生命之脆弱。
前面我们讲到员工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不少理赔,但却不能足额转嫁企业风险,所以需要雇主责任险来帮忙。
一般情况下,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责任包括这些内容
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了,很多雇主责任险的特约内容非常罕见,实在是无法给企业多少受益。
这是一份我们的受托企业的往年雇主责任险的承保方案。
(企业提供的往年承保雇主责任险保单)
乍一看,基本保额不低,方方面面也考虑的很全面,但是仔细看看特约条款内容,着实让人惊叹!
我告诉老板,如果你的员工在操作中不小心被切断了手指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你只能从这份保险中拿到6000元赔偿,而我们的标准方案,你可以拿到整整6万元的赔偿!
(工伤十级的赔付比例特约为1%)
老板很震惊,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这就是赔付等级限制导致的差异。赔付金额= 基本保额*赔付比例,因为这份保单特约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是1%的,所以老板只能获赔6000元。而如果是10%的赔付比例,就可以获得6万元的理赔。
所以投保时,保费的差异是微乎其微,但出险后的获赔金却是天差万别!
此外还有一些容易疏漏的“雇主法律责任”也要留心,比如有些企业会大量雇佣实习生/退休返聘/临时工等/非全日制用工,这些人发生了风险,企业作为雇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方,就派生出了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社会责任,覆盖这些内容也足足考验雇主责任险保单有效性。
(较为宽泛的雇员的定义)
这里不一而足,雇主险的特约条款多大上百款,如要按需定制,仅提供简单的信息是不够的,因为了解不够,设计的方案也会有缺口。
05 企业风险的规划,能不能按需定制?
过去几年,我们团队服务了几十家中小企业客户,提供全方面的企业风险管理。
企业的风险管理,就像个人的家庭风险管理一样,真正量身定制,需要搭建好基础保障后,有针对性地一层一层往上构建。
这也是在为什么在提供方案之前,我们会不厌其烦地向客户询问各种各样的信息。
首先,规划对象,是想普惠给员工买,还是给企业高管买作为留人计划?其次,担心是什么,是担心员工健康或者意外风险,还是企业雇主的经营风险,是现金流问题,还是其它风险?是想做整合的规划,还是做单一的规划?
拿雇主责任险来说,看似低门槛的学习成本,但服务的重点是承保的理赔。因为需要经纪人不断精进学习,贯通工伤保险、商业保险、法律咨询等多个维度的知识,才能在出险后从容帮助客户。
曾经有位客户拿给我看其他保险代理人为他们做的雇主险方案,主险的额度只有30万,因为这位代理人认为 30万的保额在苏州市场上足够了。但我通过跟客户沟通得知,他公司的这些员工,基本上都没有社保,而且员工的流动很频繁。
(划出蓝框信息都是有误的)
很显然,在没有社保托底的情况下,30万的保额如果遇上因工伤死亡,那额度是远远不够的,何况可能还需要承担员工家属额外要求的赔付。这种案子,如果去劳动仲裁或者法律诉讼,企业是100%要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全额赔偿的。
我们,一直专注于帮助企业更加高效打理企业财产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企业团体高端医疗、企业年金等各类方案。
同时从事保险经纪人的几年工作期间,我们结识了很多各行各业的精英,所以我们还能为企业链接到更多有价值的服务:企业法律咨询、团建策划、员工成长培训等多种服务。
欢迎各位老板和 HR 咨询我们。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调整2019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